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要注意什么(委托诉讼代理人3注意事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08:54:08
委托诉讼代理人3注意事项
一、书面委托
1、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常应书面委托。
2、 书面委托,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
3、 授权委托书,必须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适用当事人到庭当场口头,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5、三种人有资格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近亲属或其工作人员,推荐很难。
三、诉讼代理人资格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二名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违反上述规定的委托无法律效力,同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公法行为,不允许事后追认,追认只能追认时开始有委托效力,之前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法律效力。
后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最高法院院长回复
2022年12月16日网友留言-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及起诉状可以事后追认吗
中国籍海外留学生,现居住日本,在反诉期间提供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及起诉状均为其母代签,时候可以进行追认吗?
2022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院长回复:
您好: 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及起诉状不能事后追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可以对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并因追认使得代理人行为之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但民事诉讼代理行为与一般代理行为不同,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不是私法。法律在私法领域承认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的追认,是为了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更多地给予当事人追认的时间和空间余地,但在公法领域则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未规定当事人有追认的权利。当事人对无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追认,也只能自追认时起产生委托授权的法律效果,对追认之前的无权诉讼代理行为不能产生追认的法律效果。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4、“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解释如下: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