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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是指什么意思(分不清投资和借贷?)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1 08:46:57    


手上有了闲钱该如何利用让钱生钱呢?很多人选择了投资理财以获取高额回报,却常因此衍生了不少纠纷。近日,兴业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属于投资还是借贷产生了争议。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是如何认定的吧。



基本案情:

自2016年7月以来,原告黄某通过其丈夫袁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陆续将借款合计500000元转账到被告周某名下账户,双方并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股指保证金,借期一年,借款支付形式为借款管理费每周佣金,还款资金来源为本金及周佣金,同时还约定了逾期还款责任。此后,被告周某又于2018年10月29日补写一张《借条》给原告黄某收执。借条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期、逾期还款责任及财务管理费用为周佣金。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黄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周某从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8日共转账696370元到黄某丈夫袁某的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转账用途标注为股指红包、红包、往来款。之后被告周某不再还款,原告黄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周某辩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证券场外个人融资融券的事实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已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兴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借款用于投资股指保证金,但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付款方式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且被告在收到原告以其丈夫袁某的名义转账金额500000元后,以《借条》的形式给原告收执,从《借款合同》的条款内容来看,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案涉借款虽约定用于股指保证金,但原告对投资不承担风险,该投资行为不能认定为证券场外个人融资融券行为,且与场外融资合同有本质区别,其名为投资实则借贷,故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如当事人之间是达成投资的合意时,就应清楚存在本金亏空的可能,并愿意承担亏空的后果。而借贷的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谨记以下三点:

一、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并载明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确交付方式,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选择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交付,并注明系借款;如交付现金,则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三、确定还款方式,为避免日后纠纷,对于还款尽量出具书面凭证如收条或通过转账方式还款,同时明确还款金额及还款性质(本金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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